相機藏洗手間 犯案8個月遭揭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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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ill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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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機藏洗手間 犯案8個月遭揭發

Postby willy » Tue Mar 31, 2009 12:25 pm

今天看了蘋果的一單法庭新聞, 內容是有一個人將數碼相機藏在洗手間內, 偷拍印傭如廁及沐浴. 後給印傭報官. 被告被捕後直認不 諱, 「我偷影佢(指印傭),但我都有偷影自己」(乜影自己都算偷影嗎?)

其實我拿這個新聞出來討論, 不在於這個案件的趣味性. 我反而著重於一些法理問題. 被告承認3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。 律政司是以"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"去告被告, 這是意味著單單私人地偷拍印傭沐浴是不會干犯刑事條例. 至於侵犯個人私隱, 則只是道德問題而不能入罪. 簡單一點就是如果被告沒有把影片儲存至電腦 (取用電腦), 其本上是不能入罪吧.

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是一條比較新的刑事法例, 內容如下:

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61 條訂明: “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─
(a) 意圖犯罪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 ;
(b)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 ;
(c)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; 或
(d)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 ,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 可處監禁5年。”
Source: http://www.hklii.org/hk/legis/ch/ord/200/s161.html

留意利益在此不一定時指金錢, 例如案中被告跟本沒有獲得任何金錢利益, 其獲得的實施利益也是微乎其微. 而印傭的損失亦不能用金錢去衡量. 此法例函括的範圍很廣泛, 是一把雙刃劍. 一則它能有效打擊及防止和電腦有關的罪行, 另一面則是電腦使用者會很容易因此而墮入法網. 例如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無線網絡就是一個好好的例子.

在此忠告各位網友小心使用電腦.

Source: http://appledaily.atnext.com/template/a ... d=125799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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